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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专项维修金须授权 业委会“越权”起诉被驳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9.21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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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州市某业主委员会请求房管部门履行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拨付住宅专项维修金,并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房管部门建议业委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业委会以房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

  福州市某业主委员会请求房管部门履行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拨付住宅专项维修金,并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房管部门建议业委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业委会以房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近日,省高院驳回业委会的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且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时,并不具有该项职责。本案中,业委会未向法院提交业主大会授权证明而提起基于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的行政诉讼,应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该业委会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履行责令一审第三人拨付住宅专项维修金,并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属于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本案中,该业委会未取得业主大会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责令原审第三人拨付住宅专项维修金,并按每日3‰追缴滞纳金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显然超出了物业管理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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