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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依伯无法获商业贷款 购房违约损失10万定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9.17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刘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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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66岁的林依伯看中一套商品房,签订了购房协议交了定金,后因年纪太大无法办理商业贷款,导致购房计划流产。近日,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依伯的行为构成违约,缴纳的10万元定金被没收。
标签:   购房  贷款  定金

 66岁的林依伯看中一套商品房,签订了购房协议交了定金,后因年纪太大无法办理商业贷款,导致购房计划流产。近日,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依伯的行为构成违约,缴纳的10万元定金被没收。

  林依伯1949年出生,福州市人。2013年8月5日,他与林女士和房产中介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林女士将其所有的建筑面积88.64平方米的房屋以158万元卖给林依伯。林依伯以银行商业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

  该合同约定,签合同当天,林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中介保管。林依伯将10万元定金交给中介代管。若林女士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若林依伯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未料,因林依伯年龄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未能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

  此后,林女士将林依伯以及中介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返还产权证和土地证,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林依伯称,他积极履行合同,支付了10万元定金。由于交通银行以他的年龄超过贷款标准为由,未向其发放贷款,导致诉争合同无法履行。这不是他的原因造成,他同意解除该购房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林依伯作为买方未能如约按时交付购房款,构成违约。林女士主张林依伯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应视为要求对方履行定金罚则。据此,法院判决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将林依伯缴纳的10万元定金支付给林女士,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返还林女士。

  16日,东南快报记者打交通银行客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申请贷款人年龄有作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贷款的公民应在18周岁到65周岁,且还清贷款的年限不能超过70周岁。同时,超过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自己主人经济来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申请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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