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启动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议程,审议通过了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有关法律的决定,这是为试点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两权抵押融资试点’也会面对同样的问题,在这件事上,也会采取同样的程序。”8月26日,一位权威专家向本报记者称。
此前进行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试点期锁定为3年。
尽管试点对于现行法律框架的突破十分明显,但其效果,市场却持相对保守制度。其原因即是,在“两权抵押融资试点”之前,已有地方现行就农村宅基地抵押权进行地方性试点。甚至有专家担心,“两权抵押融资试点”有可能带来收紧地方已有试点尺度的客观作用。
早在2012年8月14日,广东农村金融工作现场会在梅州召开,省长朱小丹出席会议并宣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试点,将在梅州和云浮两市展开。当天的会议强调,此项试点的基本思路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政府授权的机构,银行即向农户提供信贷,这一政府授权机构为此提供保证。
在试点过程中,云浮市郁南县农户将自家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担保物,就可以贷款建房。
目前,人民银行、中农办、国土资源部已经确定,试点地区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农业保险保障、抵押物处置、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建设等配套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已经要求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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