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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提公积金付房租条件放宽 不与家庭收入挂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5.20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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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5月19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从即日起,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房屋租赁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付房租。
标签:
公积金
5月19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从即日起,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房屋租赁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与此前施行的相关规定相比,新规放宽了提取条件。
《通知》规定,首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6个月的租金;以后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租金;每月房屋租金提取金额均不能高于职工家庭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等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不高于每月600元的标准提取。今后提取标准如有调整,由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
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前出台的办事指南不同的是,新规取消了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原来规定“职工租住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提取总额上也有所不同。原来规定“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新规调整为“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租金”。
新规还简化了申请提取所需材料。对于租住公租房的,只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个人有效身份证;租住商品房的,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个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在面签的承诺书中进行承诺)等,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不需提供家庭年收入证明等。
按照新规,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要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核实确认,将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5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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