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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新规:新建住宅等七类建筑 二层以上禁用玻璃幕墙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5.18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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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省住建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明确了新建住宅等7类建筑禁用高层玻璃幕墙。根据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这7类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标签:   建筑  玻璃幕墙

  省住建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明确了新建住宅等7类建筑禁用高层玻璃幕墙。

  根据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这7类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同时,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的玻璃幕墙,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这均是出于光污染控制和安全的考虑。

  不过,并非所有的建筑都不能使用玻璃幕墙,诸如高端商业写字楼等仍可使用玻璃幕墙。不过,这类建筑的玻璃幕墙设计业务必须由专业资质的公司来承担。省住建厅强调,承揽玻璃幕墙设计业务,须取得建筑幕墙设计相应资质;仅取得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不得承揽玻璃幕墙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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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玻璃幕墙

  业主承担安全维护费用

  对于现有的玻璃幕墙,其安全维护应该由谁来负责呢?对此,省住建厅解释,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如果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既有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幕墙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安全维护费用作出明确约定。(厦门日报福州站记者 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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