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州市渔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林伟(正科级)受贿案,由福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林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日,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州市渔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林伟(正科级)受贿案,由福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林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林伟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担任渔平高速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3年9月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项目经理伍某等十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1万元。
2013年8月,福州市纪委对林伟采取双规,后案件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福清检察院管辖,福清市检察院于2013年9月17日对其立案侦查。
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对本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截至3月29日,十天法定上诉期限届满,被告人林伟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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