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二手房,没住几年就被强制拆除。为此,买家把卖家告上法庭。近日,苍南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卖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148880元。
2011年8月1日,钟某向吴某购买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渔汇路的一间民房,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48880元。2013年3月6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该房屋为违建,将其拆除。一开始,钟某把两个部门告上法庭,但其行政赔偿诉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2月2日,钟某将吴某告上法庭。钟某表示,买房时吴某承诺“涉案房屋未卖之前来历清楚,属个人产业,并无内外不明交涉及产权重叠等情况,立契后若有纠葛,均由卖方负责解决……”他认为,吴某的购房款14.88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还应当赔偿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万元。
法庭上,吴某辩称,钟某明知涉案房屋系违章房,但因价格便宜,自愿承担可能被政府拆除的风险,方与其签订合同,并同意涉案房屋的产权日后自行补办,所以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钟某购买房屋后可以积极设法争取补办审批手续,并办理产权登记,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吴某进一步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涉案房屋系未登记的违章房屋,仅仅为产权转移受限制,不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吴某还申请房屋中介人出庭作证,证明钟某明知涉案房屋系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房屋,仍与他签订买卖契约。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违法建设,钟某和吴某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吴某应将已经收取的购房款148880元返还给钟某。另外,钟某明知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违法建设,仍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双方存在同等过错。鉴于钟某支付房款后,已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结合公平公正原则,钟某支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以折抵吴某所遭受的涉案房屋租金损失。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驳回钟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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