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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按照“孰先”原则作为购房时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4.23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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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财税〔2014〕4号文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标签:   二手房

  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搜集了部分纳税人热点问题,在本期栏目给予解答。

  1、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答: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原则作为其购房的时间;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税〔2014〕4号文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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