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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全款购买一房 购房写儿子名引发纠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4.13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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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王坤与丈夫结婚20年,育有二子。2005年,夫妻俩全款购买了一处二手房,登记在大儿子石亮名下,但该房屋一直是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石亮结婚后就搬出去住了。2014年,石亮与父母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老夫妻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石亮辩称,涉案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赠与。
标签:
纠纷
购房
王坤与丈夫结婚20年,育有二子。2005年,夫妻俩全款购买了一处二手房,登记在大儿子石亮名下,但该房屋一直是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石亮结婚后就搬出去住了。
2014年,石亮与父母就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老夫妻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石亮辩称,涉案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赠与。
而老夫妻认为,涉案房屋的房款以及其他费用完全是原告支付,并且一直由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不可能把将来唯一安身立命之地赠与被告。所以,涉案房屋不是对石亮的赠与。
双方均表示,曾要去做房产公证:“房屋由全家人居住使用,石亮不得转让、赠与房产”,因为公证处不能公证,所以没有办成。
律师点评
共享财产也需分担共有义务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说,司法实务中关于房产诉请确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处理各不相同。如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确权案件,有认定为赠与的,也有认定为家庭共有的,还有认定为夫妻共有的。
本案是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不存在房贷问题,只能通过举证、质证还原当时的情况,判定是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家庭共有。
首先看是否属于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已无法查明,但是双方在法庭上均表示曾经要去公证处做房产公证,如果涉案房屋确属赠与,按理就不会限制石亮对房屋权利的行使,应可反推赠与不成立。
二是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因共同财产经营管理产生的费用应平均分担。但石亮应并未履行相应义务,应不享有共有份额。
三是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房款全是王坤夫妻二人的积蓄,而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子女也没有为购房和装潢等做贡献。因此,涉案房屋应属原告王坤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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