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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政解释 贷款不查房也不查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4.09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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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作为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若干意见》(俗称“闽七条”)的回应,4月2日起,福州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新政,并于4月7日公布了“职工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20%”等细则。
标签:
公积金
新政
作为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若干意见》(俗称“闽七条”)的回应,4月2日起,福州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新政,并于4月7日公布了“职工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降低至20%”等细则。8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发布了相应的政策解释,海都记者配合案例为您一一解读。
解读一:公积金贷不查房不查贷
案例:2009年,福州市民赵先生与妻子使用公积金与建行组合贷款在晋安区购买了第一套房,2012年又通过商业贷款在上街买了第二套房子。如今公积金二次贷款首付降低的新政落地,赵先生盘算着,卖掉其中一套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一套新房,“不知卖哪套才可享受新政”?
问题:住房公积金贷款真的不查房也不查贷了吗?
解读: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查房是指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到房屋登记机构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了,也就是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证明材料了。同时,也不查贷,只以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来进行确定。
像赵先生这种情况,只要他结清晋安区的房子公积金贷款部分,便可第二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首付比例30%”再次买房。也就是说,不管赵先生卖哪套房,只要是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就可以第二次申请。
但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只允许使用两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不能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二:最高额度不再分首套二套房
案例:福州郑先生于2011年在金山买了一套房,组合贷已还清。近期想再买一套,夫妻俩都有公积金,最高能申请多少公积金贷款额度?
问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还分首套、二套房分别进行确定吗?
解读:自2015年4月2日起,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再按首套房、二套房来分别进行确定了。只要夫妻双方都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论是第一次或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职工买的住房是属于首套房、首改房还是二套房,他都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6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4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三:组合贷首付标准听银行的
案例:谢小姐去年刚大学毕业,在银行工作,单位的公积金也较高,家人想为其购买一套单身公寓,能否只使用公积金贷款?若需要组合贷款,执行什么标准?
问题: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如何理解?
解读:所谓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只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不要再另行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要缴付房屋总价的20%的首付款就可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要缴付房屋总价的30%的首付款就可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执行什么标准?
解读:如果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也就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进行配套),需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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