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建房〔2015〕18号
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被征收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首套房、首改房证明由各市、县住建部门或其所属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出具。
(二)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港澳台的机构、个人在漳州行政区域内购房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不含港澳台)机构、个人在漳州行政区域内购房不受限制,不需提供“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三)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四)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落实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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