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国土部已作出解释,但围绕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选项的争论仍在持续。
3月19日,北京17位律师联名上书国土部,希望重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
本次联名致信的发起人、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国土部的澄清只能解释疑问,缺乏基本的法理逻辑。由于这一选项对“使用期限”的限定性没有做出明确规范,未来一旦出现问题,国土部的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分析,“使用期限”之争再次暴露出“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与“永久性房屋所有权”构成的潜在矛盾,在“房地分离”的土地制度下,住宅土地最长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的房屋所有权只能成为悬而未决的存在。
律师质疑存法律漏洞
“在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关键内页设计的表格中,竟通过‘使用期限’一栏来体现不动产权利。这样一本严肃的法定权利证书,本应当是明晰、没有歧 义的,然而新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却用模糊的概念,将所有‘房主’变成了‘房客’,这不符合依法行政。”在17名律师的联名致信中,“使用期限”的准确 性成为问题关键。
3月初,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公开表示,登记证书需分清权利类别,针对房屋的权利属于所有权,而针对土地的权利为使用权,“使用期限”所填内容为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
“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权利人的唯一法律凭证,如果围绕证书出现法律纠纷,那么对不动产权的判定将依照现有相关法律,参照相关政策法 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告诉记者,但是国土部对于“使用期限”的解释只能视为“填写指南”,并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范。
按照国土部的解释,《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是对应“权利类型”的,如果“权利类型”是房屋所有权,则没有期限限制,“使用期限”一栏不填写,而林权、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有使用期限的则对应填写年限。
“由于不动产登记证书是按照‘房地合一’的思路设计的,所以下设选项确实需要照顾到房屋和土地两部分,但仅在证书中笼统设定‘使用期限’选项这很容易引起歧 义。国土部的解释并没有解决产生歧义的根源,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地位摆在了房屋所有权之上,目的也是方便政府管理而非保护业主权利。”王优银表示。
“这样的做法很有可能留下法律漏洞,” 王才亮指出,由于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证明,政府存档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内容需一致,如果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将以政府存 档的登记簿为准,即使双方出现纠纷,权利人一方也很难出示相应证据,而国土部所谓的“澄清”到时也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同时,最新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也并未对证书中所指的“使用期限”一项做出明确说明,这则意味着,一旦出现问题,在缺少法律解释的环境下,权利人只能遵循政府的“一家之言”。
据王才亮告诉记者,在其曾处理过的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土地使用期限的相关案件中,曾出现过相关政府部门在土地登记簿底页中添、改使用期限的情况,但由于权利人无法找到能支持自己权利的证据,导致自身权利受损。
“我们认为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起码应该明确限定土地等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只需增添或备注选项即可,也不妨碍实现‘房地合一’。”王优银表示。
不过,王优银告诉记者,联名信已经提交到国土部,但目前看来国土部重新制作证书的可能性很小。
“国土部的思路是为了方便统一管理,而忽略了这一设计背后的法理逻辑,如果严谨地看待这一问题,还要从房地分离的法律体制上寻求解决方案。”王优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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