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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买家都疏忽大意 买的房和看的房不是一套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3.17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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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2年7月12日,满先生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一房产代理公司发布的门市房出售广告,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在房产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满先生来到于洪新城仙女湖路吉利街口看了A门市房后,决定购买。
标签:   中介  买家

  花钱购买一套门市房,结果却闹了“乌龙”。房产中介帮卖的门市房并不是当初一起去看的那套。为此,买家满先生白白花费了9万余元买房更名费。

  2012年7月12日,满先生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一房产代理公司发布的门市房出售广告,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在房产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满先生来到于洪新城仙女湖路吉利街口看了A门市房后,决定购买。

  万万没想到,房产代理公司却帮忙联系到了B门市房房主冯某,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将B门市房以59万元的价格卖给满先生,满先生为此支付了6000元中介费。两周后,满先生因冯某未能在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向其提出要求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中介费没返还。

  7月24日,满先生和冯某又与另一名中介方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将冯某的门市房卖给满先生,并由白某帮忙到房产交易贷款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满先生支付更名过户费用63649元。

  办理完更名过户手续后,满先生前去收房时,发现所买的这套门市房并不是自己当初看到的那套门市房。经与房主冯某协商,满先生又将B房更名过户到冯某名下。为此,满先生又支付更名过户费用27319元。

  事后,满先生认为是房产代理公司把门市房的地址给错了,才导致自己买错了门市房,并损失了9万余元。2014年2月19日,满先生将第一家房产代理公司、房主冯某、第三人白某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付更名费、贷款利息、中介费共计12万余元。

  对此,房产代理公司称,所有发生的费用都在满先生与自己解除了居间关系之后。损失发生在满先生与白某签订协议后,因此与房产代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返还中介费和赔偿其他损失。

  冯某说,自己将门市房委托房产代理公司出售,谁去看的房子自己不清楚。在与满先生签完合同10天左右,满先生打电话说房产代理公司办理手续太慢,要和自己去办理更换房产中介手续。于是,自己和满先生解除了原来的买卖合同,一起去白某所在的中介办理了买卖手续。满先生发现买错房后,自己已经把房款退还给了他,房子更回到自己名下。

  白某则说,满先生是通过朋友找到自己的,原来的买卖合同他并不清楚。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产代理公司在居间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给满先生提供错误地址的房屋,导致满先生在与其解除合同后,另行委托第三人白某进行房屋交易。在买卖房屋更名之后,发现与原房主交易房产并非自己意愿,导致将此房屋更回冯某处,增加原告二次变更房屋产籍支出费用。该费用因房产代理公司疏忽大意,应承担40%责任,赔偿36387元。

  房产代理公司虽然与满先生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但因其过失可能导致的后果放任,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房产代理公司收取中介费6000元,因其履行居间义务是在满先生看房后,尚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满先生即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其作为居间人义务也随之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房产代理公司应将中介费用全部返还。

  白某在履行居间合同中,虽然只是履行了贷款更名手续,但作为居间方未尽准确核实房屋地址之责,亦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因满先生放弃追究白某的民事责任,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满先生作为房屋购买人,未尽到严格审查及注意义务,其亦应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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