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女士是在津外地人,去年2月底,她看中了河东区一套“学区房”,因资金周转困难,王女士与原房主协商,预先支付一笔定金,等剩余房款筹到后,再支付余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得到同意后顺利入住。5月初的一天,王女士回家发现大门上贴了写着“此房已归我公司管理,限你一周内搬离”并留有手机号码的纸条。王女士立刻联系原房主,对方表示会尽快解决此事。没想到,过了几天,自称租客的男子带了房屋租赁合同找到了王女士,并要求其搬离。期间,原房主一直没有露面。
眼看马上到9月份了,王女士去派出所询问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告知原房主并没有将户口迁出。王女士屡次联系原房主,但对方始终不肯露面,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女士新买的房子,竟然另有租客,实在让人无法接受。然而,因原房主与租客签订租赁协议时,往往为了规避税费并不去备案,具体情况只有协议双方及中介清楚。这样一来,在交易二手房时,买家无从查询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情况。因此,买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卖方应保证交易房屋不存在房屋租赁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导致买方无法入住或者无法达成交易,卖方应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另外,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完全可以把户籍问题作为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或者把户籍问题是否得到圆满解决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原因之一,规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也就是说,在房子交易之前,最好就户口问题约定适当的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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