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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01.10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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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规范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方便符合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日前,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做了解释。
标签:   公积金  房租

  为规范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方便符合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日前,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做了解释。

     据悉,我省去年下发规定,对我省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房且房租超出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可申提住房公积金以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已申提的可根据上年缴交基数直接申提,每年提取一次。

     按照《通知》,房屋承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等要求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房屋承租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如果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值得提醒的是,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及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禁止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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