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建委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透露,市区自2015年1月1日起以招拍挂等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全装修比例应达到60%以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应全面实行全装修。意见规定,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购买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以及2015年8月1日之前出让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的,契税缴纳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进行规划
意见列出了具体的实施范围。其中,新建建筑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等项目);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2万m2以上大型公共建筑(上述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居住与公共建筑项目。上述范围项目改建、扩建时,也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景观改造提升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过程应遵循绿色理念,积极采用绿色技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实现低碳、生态的目标。
而既有的一些建筑则需要进行节能改造。改造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订改造计划,逐步实施改造;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经过能源审计具有节能潜力的公共建筑;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节能改造的;除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外,纳入施工许可报建范围的装修装饰工程,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从技术上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意见要求技术上要支持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应当选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立体绿化、太阳能光热和光电、水源热泵、雨水渗透与收集、透水地面、智能控制等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结合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以轨道交通站点为核心,串联单体建筑地下空间,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地下空间网络;大型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地下车库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
住宅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日照、采光和通风的要求,占地面积10万m2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进行风环境模拟,优化布局、加强自然通风并减轻热岛效应;建筑单体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公共建筑不应给周边建筑造成光污染;控制建筑物室内声环境,提高建筑物总体噪声防治水平;民用建筑室内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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