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根据决定,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在3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该决定公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四至范围。
平潭片区共43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港口经贸区块16平方公里,东至北厝路、金井三路,南至大山顶,西至海坛海峡,北至金井湾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区块15平方公里,东至中原六路,南至麒麟路,西至坛西大道,北至瓦瑶南路。旅游休闲区块12平方公里,东至坛南湾,南至山岐澳,西至寨山路,北至澳前北路。
厦门片区共43.78平方公里
范围: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19.37 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 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26 平方公里)。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24.41 平方公里,含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 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5.55 平方公里)。
福州片区共31.26平方公里
范围: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436平方公里)。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2.3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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