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为15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商品房为100元/平方米;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10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70元/平方米。
二、本调整标准施行即日起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物业(包括拆迁安置房、保障房)按照调整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施行前已经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物业(包括拆迁安置房、保障房)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调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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