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买家跳过自己私下与卖家成交房屋,中介公司起诉要求买家支付违约金。近日,记者获悉,虽然买家确有违约行为,但中介公司订立的合同有瑕疵,证据不充足,昌平法院据此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诉。
中介公司诉称,2012年6月24日,公司与林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为林先生购买位于昌平区某家园的一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房屋成交价174.5万元。合同中还约定,如果未经中介公司许可,林先生与房主私下交易此处房屋,则应支付违约金。
2012年7月9日,林先生以书面形式告知中介公司终止购买该房屋。后中介公司发现林先生已经购买该房屋,中介公司认为林先生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支付违约金87250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指出,经法院查实,林先生与房主系在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进行的房屋交易,此种行为并非私下交易。但是,法院同时指出,依据林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林先生应当按照居间服务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合同中又未对居间服务费作出约定,且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林先生提供了何种居间服务以及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数额。据此,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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