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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套数认定标准有变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11.19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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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8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职工按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五区七县(市)内购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标签:   公积金  贷款

  18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职工按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五区七县(市)内购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不能申请。

  套数认定标准有变

  通知规定,职工按月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五区七县(市)内购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根据申请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查房证明中记载的住房套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次数计算确定。查房证明由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例如,查房证明中注明该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为首套房或首次改善性住房,其个人信用报告中所有住房贷款均已结清的,该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予以认定。

  查房证明中注明该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首套房或首次改善性住房,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有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那么,该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二套房予以认定。

  查房证明中注明该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为首套房或首次改善性住房,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有二套住房贷款未结清,那么,该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三套房予以认定,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还需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话,那么他所购买住房的套数认定标准不但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还要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承办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并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旧规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5年的,暂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贷款还清须满5年的间隔时间,职工过去曾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且贷款已经结清了,现在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如果是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话,就不可以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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