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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通过中介买二手房 买后才知欠三年物业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11.10来源:鲁中晨报 作者: 陆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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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淄博市民罗先生今年6月通过中聚房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张店区南定镇朝阳新居小区的房子。6月4日由该中介公司牵头,罗先生与原房主签了《物业交割单》,三方当事人均在交割单上签字。“物业交割单上写着物业费已清,但后来我发现原房主欠了三年的物业管理费。”
标签:
淄博市民
二手房
拖欠物业费
淄博一名市民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发现原房主欠下三年物业费,共计1000余元。对此中介表示买卖双方需自行核实相关款项。
淄博市民罗先生今年6月通过中聚房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张店区南定镇朝阳新居小区的房子。6月4日由该中介公司牵头,罗先生与原房主签了《物业交割单》,三方当事人均在交割单上签字。“物业交割单上写着物业费已清,但后来我发现原房主欠了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后来他到物业交费时得知,原房主欠了1000余元物业费。罗先生告诉记者,由于物业联系不到原房主,就让他补交这部分费用。
罗先生向记者出示了这张《物业交割单》的复印件,记者看到物业费一栏的后面,写着“清”.除此之外,记者看到交割单上写明需要买卖双方确认交割单上提到的费用均已按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的规定结算完结,交割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罗先生表示,他在签《物业交割单》时,没有向物业核实原房主物业费的交纳情况,而是直接进行了签字。
11月7日,记者来到位于张店区人民西路的中聚房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没有义务对二手房物业费的交纳情况进行核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中介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自行核对相关款项。
对此,淄博张店大地阳光法律服务所的部刚律师表示,房主在购房后应与物业签订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业费交纳的相关事宜。二手房交易后,新房主应当到物业变更当事人。物业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找合同当事人索要物业费。原房主在明知自己没有结清物业费的情况下在交割单上签字,有故意欺诈的嫌疑,有违诚实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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