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合同到期了,不想续租还要交违约金。近日,福州市民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令她颇为郁闷的事情,她向记者反映称,自己租的房子合同正常到期后,不打算继续租下去,却被房东以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为由索要与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这让她百思不得其解。
记者了解到,去年10月16日,杨女士通过福州市仓山区的一家房产中介选定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位于仓山区万达百货对面的嘉园小区。紧接着便与房东雷女士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月租金2200元。
根据合同,杨女士当时还交给房东两倍于月租金的押金4400元。同时,到今年的10月16日,租房合同正常到期,双方的租赁关系也便自动解除。
而杨女士称,令她不解的是,当其向房东提出退还4400元押金时,却遭到了房东的拒绝。房东给出的理由是,虽然合同到期,但杨女士如果不续租也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否则就要先交付与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后,才能退还押金。
对此,杨女士表示难以接受,对于合同正常到期不续租需要提前告知这一点,合同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及。东南快报记者看到,杨女士的租房合同上仅有相关条款显示,在合同期间,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与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并没有明确提及合同到期的情况。而房东雷女士认为,按照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做法,没有提前告知,必须要交付一定的违约金。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周元强律师表示,类似这种情况,租赁双方如何履行自身的责任要以合同为准。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做法不能取代合同的作用。如果合同中没有说明这一情况算不算违约,就不能被要求赔付违约金。假设一方坚持要求赔付的话,另一方甚至可以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的途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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