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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建房工人受伤 房主是否担责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10.08来源:福清侨乡报
导语:由于农村自建房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低层自建房屋除外),承包方需要相应的资质,因此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建议大家在农村修建房屋时应找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尤其是安全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做好安全建设监督工作。
标签:   建房  房主

  【案例】

  2013年8月11日,陈某因在农村兴建三层楼自住房,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李某,在建房中,李某雇请的一名工人欧某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欧某的亲属要求陈某与李某赔偿。请问,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判断陈某与李某否要对欧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先明确案例中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雇佣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揽法律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付给劳动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雇佣法律关系强调受雇人在雇用人的指导下完成工作事项,受雇人不对结果负责,因此,原则上雇用人要对雇工在完成工作期间受到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受雇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用人的责任。而承揽法律关系则强调承揽人要独立的完成承包工作内容,定做人不对过程负责,因此,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只有在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李某与欧某之间形成比较明确的雇佣关系,因此原则上李某要对欧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李某主张欧某存在过错,但该举证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因此不能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而陈某与李某约定了包工包料承包形式,即强调李某独立的完成这个建房工程,因此二者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那本案陈某是否可以根据其与李某之间建立了承揽法律关系不对欧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答案是否定的,虽然陈某与李某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则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承包的是3层楼建筑工程,根据法律规定承建方应当需要相应的资质,而陈某却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因此陈某应与欧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由于农村自建房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低层自建房屋除外),承包方需要相应的资质,因此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建议大家在农村修建房屋时应找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尤其是安全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做好安全建设监督工作,以防范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伤亡事故,也避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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