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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廉租房并入公租房管理 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9.27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朱毓松
导语:根据规定,我市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往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不变,套型建筑面积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3种。
标签:   廉租房  公租房

  骗取资格的

  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租。意见实施以前已与保障家庭签订的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其租金标准等合同约定事项维持不变;合同有效期截止后需要续租的应当按本意见调整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意见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的信息公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告栏及时公布房源分配情况(含小区名称和楼号、房号以及屏蔽部分身份证号码的承租人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

  我市将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每月动态了解并记载承租人信息及小区长期停靠车辆车主信息,发现闲置或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购置车辆以及小区内相关设施、场所需要修缮、维护的,及时报告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

  意见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按年度组织承租家庭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

  根据上述巡查、复核结果,按以下几类情形办理:

  存在闲置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情形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收回住房。

  存在瞒报、虚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情况或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材料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限期收回住房。有关家庭成员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当地各类保障性住房。

  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期内维持租赁合同约定事项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续签租赁合同(不限续租次数),按照届时有关规定及承租家庭变化情况,在合同中对配租面积、租金(减免)标准等事项酌情调整。

  有关承租家庭拒不执行上述处理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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