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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风景名胜区将禁止商品房开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9.26来源:海峡都市报
导语:《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25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草案提出,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标签:   风景名胜  商品房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25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草案提出,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国家级”景区福建全国第三

  省住建厅负责人介绍说,我省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现有风景名胜区5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16处,数量位居全国第三(仅次于湖南与浙江),总面积达2300多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

  据统计,2012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接待游人约2500多万人次,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因此,制定我省的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核心区禁建宾馆 已建成的逐步迁出

  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草案说明。说明称,草案规定组织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核心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时限也提出了要求,即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草案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还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经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且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

禁止出让门票专营权

  省政府说,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景区门票专营权,将风景名胜区门票出让或转让给企业出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景区管理薄弱、资源破坏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为此,草案规定:“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门票专营权。”

景区经营项目优先安排给原居民

  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需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实行有计划外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另外,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排给景区内原有居民经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用途其中还包括对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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