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房地产行业进入调整期,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偷逃税款行为,金额特别巨大。福建惠安县地方税务局(下称:惠安地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从8月份起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日前,惠安地税稽查局通过人工与计算机分析相结合的选案方式,查实某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500余万元。
惠安地税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2011年度多结转开发成本13239183.28元、2012年度多结转开发成本5084321.34元,加上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后共少缴纳201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2923013.71元。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的可清算条件,未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经清算该公司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2496484.97元。此外,该公司还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一等72876.89元和房产税—从价计征34512.4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地税稽查部门对该公司处以补缴税款5526887.99元、加收滞纳金610423.02元、罚款1515701.58元的决定,合计7653012.59元。
惠安地税向记者表示,未来该局还将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开展自查,辅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各类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对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甚至有意隐瞒、恶意偷逃税款的企业,核实的涉税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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