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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房产税全面扩围有望提速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8.16来源:中国经济网
导语:
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面纱终于揭开,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标签:
房产税
业内人士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房产的住房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
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面纱终于揭开,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暂行条例的发布将会提速房产税的全面扩围,同时对于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也具有积极意义。
在此次发布的暂行条例中,最受市场关注的不动产就是房产,一位业内分析师表示,房产是市场最关注的焦点问题,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使房产底数彻底阳光化,为房产税的开征打下基础,这也是杜绝囤房的有效措施,必将大大促进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中原地产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对此表示认同。他说,如果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建立,房产税的推进将会明显加速。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房产的住房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目前,许多大中城市已完成房屋价值评估系统建设,如果不动产也能够统一登记,那么房产税的推进将消除主要技术障碍。
暂行条例规定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同时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在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方面,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同时,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应当实时互通共享。此外,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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