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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规定五类场所不得作经营场所 含城区内住宅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7.30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朱毓松
导语:《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日前出台,违法建筑,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共五类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标签:   住宅  福州
  城区范围内的住宅将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记者29日获悉,《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日前出台,规定五类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五类场所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具体规定,以“安全、环保、不扰民”为基本原则,对涉及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问题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实行严格监管。

  根据规定,违法建筑,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共五类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二环内不得新设汽车维修点

  《意见》还明确了限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况。根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不得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新设立汽车销售网点;不得在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汽车维修网点;不宜在二环路范围内新设立批发市场。

  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或“负面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

  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意见》规定,工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法予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工商登记监管系统给予警示,督促整改。凡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逾3个月仍未主动改正的,由监管部门负责抄告银行、法院、税务等部门,实施信用联动约束。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未经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发现违反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行为互相抄告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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