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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申请贷款将被提前收回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7.29来源:福州新闻网
导语: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金管〔2012〕16号)第22条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标签:   住房公积金  贷款
  3.如果单位或职工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对已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什么后果?

  答:根据闽建〔2012〕18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未办理正常的缓缴手续,借款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有加强对骗取骗贷的防范措施?

  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骗取骗贷的防范工作:(1)通过受理、复核加强审核把关力度;(2)加强培训增强对虚假材料的甄别能力;(3)会同人民银行、税务、工商、房屋登记等部门对工资收入情况、购房情况、个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负债情况等进行协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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