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是主因
对于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主要负责人认为,除个别单位法纪意识不强、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外,还有制度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因素。
有些问题随着形势环境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点。比如,随着国家出台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渠道不断拓宽,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社会融资在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管理分散,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对专项资金使用去向的跟踪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专项资金筹集后被挪作他用。
再如,国家出台政策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扩大债券融资等措施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但个别单位和个人编造虚假资料申请资金,或借拆迁安置之机谋取利益,加之相关部门审批上存在疏漏,政策执行不够严格,致使资金被套取骗取。
至今年5月底,有关地方和单位已追回被骗取、挪用资金41.67亿元,取消不符合条件保障对象资格2.9万户,追回违规领取补贴1712.81万元,收回或清理被违规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1.65万套,补办了22个项目482亩用地批准等手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724项。具体整改情况将由各省份分别组织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的相关涉嫌违法违纪事项,已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下一步,审计署将继续跟踪后续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到位。今后审计署还将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马上就访
尽快入刑处罚并加强信息公开
18日,北京房地产法学会秘书长高喜善就此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保障房出现很多问题都与处罚不能入刑有关。他建议有关部门宜通过修订制度,对违规人员按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保障房领域的一些乱象。
高喜善表示,对于目前骗购骗租保障房的个人,往往只能罚款,而无法追究其刑责。他认为从本质讲,这种骗购骗租保障房的行为其实可算诈骗罪的一种情况,应该按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高喜善认为,这种入刑也应区别对待:对于家里已有数套住房还骗购骗租保障房的,应该严格入刑;对于申请资格只是比保障房要求条件略高一点,且确实没有住房的骗购骗租保障房的,则可以不入刑,罚款处理即可;对于挪用安居工程以及套取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以对责任人的处理为主,不仅要纠正问题、追回资金,对触犯法律的相关个人必须依法严惩。
高喜善同时提出,保障房屡屡出现巨额资金问题,与资金运作的不透明有极大关系。他认为应该借鉴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模式,将保障房各种资金的拨付进度与具体用途,全都通过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通过社会监督的力量,抑制某些人意欲从中捞一笔的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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