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率
最高可达70%以上
《意见》支持涉农金融产品积极创新。如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开发农业订单、仓单、应收账款、可转让股权等质押贷款,开展农产品以及设施棚舍、大中型农机具等农业设施设备抵押贷款,拓展对农户的信贷支持。
推广统规统建农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开展农民购建房按揭贷款、农村住房装修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审慎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将渔船贷款最高抵押率提高至50%以上。
林业种植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5年以上,林权抵押贷款最高抵押率可提高至70%以上,逐步扩大免评估小额林(茶、果)权抵押贷款,对30万元以下的林(茶、果)权抵押信贷业务可采用银行内部评估。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农村客户开办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与保单借款等业务。
支持中心渔港及一、二、三级渔港开发建设,探索开发对冷库建设、冷藏车辆及设备、冷链物流仓储等的金融产品。沿海各县(市)区探索财政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海洋渔业养殖风险基金及运作模式。
农户联保可贷10万元以上
《意见》提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办法专项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基金,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按年度,对银行机构向福州辖区累计发放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免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照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标准,按贷款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
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农户联保贷款额度可在10万元以上。对大学生“村官”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建农民合作社,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支持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参与开展设施蔬菜政策性保险工作,对参保的设施蔬菜(含食用菌)在省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的配套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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