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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 二次供水设施半年洗1次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7.07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 林芹

导语: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供水管理,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省住建厅日前下发《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是对供水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7月7日,收集意见邮箱:jstcjcs@126.com。
标签:   闽城  供水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供水管理,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省住建厅日前下发《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是对供水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7月7日,收集意见邮箱:jstcjcs@126.com。

  据悉,《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已列入今年省人大立法调研项目,争取明年出台。

  每3年进行一次价格成本监审

  《征求意见稿》明确,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城市供水应优先发展公共供水。在城市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范围内,禁止重新开发并逐步关闭自备水源。

  城市供水工程规划建设方面,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须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规划要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和管网走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供水管道。公共消火栓等城市消防给水设施应与公共供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同步建设或者改造。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与水资源费、源水费及电费等主要原材料价格联动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供水价格的成本监审,当价格与成本明显背离时应及时启动价格调整程序。

   水质检测最少半年进行一次

  《征求意见稿》要求,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查验合格方可接入市政供水管网,未查验、检验或查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中,管护单位应定期巡检,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频次;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工作,水质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并于收到水质检测报告后3日内向用户公示,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压检测工作,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化粪池等污染源,堆放垃圾、养殖畜禽,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行为。

  违规行为最高可处罚3万元

  《征求意见稿》并明确了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如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范围内重新开发自备水源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出现新安装或维修的供水管道及设备未进行清洗消毒和经水质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和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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