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制定了《福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
《办法》规定,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扶持下,通过产销衔接,在价格平稳时期低于市场平均价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在价格异动时期按照政府要求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各类商业载体。平价商店设立形式可以是固定平价商店或是流动平价商店。
设立平价商店,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固定、达到一定规模的连锁经营场所,其中设立流动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配备一定规模的配送中心和一定数量的售卖车;以粮、油、肉、禽、蛋、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主营项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80%以上;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仅经营蔬菜或者含蔬菜在内的其中几类农副产品的,一般销售目录品种不得少于20种,其中蔬菜类目录品种不得少于10种;经营除蔬菜以外的其他某一类或者几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品种不得少于平价商品目录所列的该类别销售品种的80%。
《办法》明确,在市场价格平稳时期,原则上经营的蔬菜类目录品种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20%以上,肉、禽、蛋类目录品种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0%以上,粮、油类目录品种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市场平均价格是指市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发布的同类商品市场价格。价格异动时期,平价商店应按市政府价格协商机制有关规定承担稳价惠民工作。
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平等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鼓励平价商店与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生产基地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增加零售网点。
此外,平价商店的申请设立应当经过申请、受理和认定程序;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依照承诺书和协议依法诚信经营,并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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