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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厦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挪用 防止出现烂尾楼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6.23来源:海西晨报 作者: 钱玲

导语: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近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发布《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标签:   厦门  商品  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近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发布《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预售资金必须接受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购房者和按揭银行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市土地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由登记机构、开户银行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障工程建设。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可防止出现烂尾楼

  《实施细则》要求,登记机构按照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及风险金(工程总造价的20%)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预售人应编制预售资金用款计划,并按照不同的工程节点要求使用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交付使用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

  预售人若要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另外,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不得签订预售合同,不得收取定金等任何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可以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挪作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这对购房者而言也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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