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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纳税“零申报” 四中介补税近十万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6.18来源:厦门晚报

导语: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房屋中介机构在收取中介费的当天就应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依法按照5%税率计算缴纳当期营业税,及其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防洪工程维护费等。
标签:   二手房  中介补税
  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房屋中介机构在收取中介费的当天就应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依法按照5%税率计算缴纳当期营业税,及其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防洪工程维护费等。
  
  因房产中介行业的客户多数为个人,基于行业惯例和个人客户的消费习惯,绝大部分客户不会主动索取发票,房产中介机构多以外购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为其隐瞒收入提供了客观条件。因此,地税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支付房产中介费用时应向房产中介机构索取发票,此举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有利于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本报讯(记者陈泥通讯员陈盈佳)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产中介在厦门遍地开花。但这些手中掌握着大量房源的中介机构,在向客户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有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呢?近日,同安区地税稽查局抽取辖区内的四家房产中介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发现,这四家中介仅一家有申报纳税的记录,其余三家居然每月均是“零申报”。
  
  房产中介机构
  
  常年“零申报”
  
  如今,在厦门一些配套较为成熟的社区,沿街店面总有不少用于经营房产中介,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也不断增加。“粗略估算,每家中介都有少则十来个,多则几十个的员工。”地税人员说。在繁华地段,购房者只需往中介机构门口的房源广告前一站,立刻就会有中介人员上前推荐房产。
  
  地税部门的调查显示,以厦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购房者购买一套二手房,需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一般为合同成交价的2.5%左右。购买一套房产,一般都要支付几万元中介费。然而,在二手房市场红火、中介机构遍地开花、房产中介费用水涨船高的同时,二手房中介机构的申报纳税情况却不容乐观,大部分房产中介机构常年“零申报”或申报不足。
  
  有的房产中介
  
  变着花样逃税
  
  针对这种现象,同安区地税稽查局特别开展了针对房产中介机构的专项检查。地税稽查人员介绍,此次被抽查的四家房产中介机构虽然税务登记均为单位纳税人,但实际上仍以个体工商户的模式经营,既无健全的财务制度,也无专门的财务人员。
  
  检查发现,在四家房产中介中,仅一家有申报纳税记录,其余三家每月均为“零申报”。而且,这些中介机构虽然都设有账簿,但有的账簿上每月仅列支了两三名员工的工资及社保费,收入、成本及其他费用则均未入账;有的则根据本月的业务数量,人为调节每月申报的营业额,调节后仅比房租、水电费、广告费、人员工资的总数略高一点。“总的来说,四家被查机构均存在账目混乱,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查账等问题。”地税稽查人员表示。
  
  四家中介机构
  
  补税近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鉴于被查公司实际经营收入账目混乱状况,此次专项检查根据税收征管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地税部门决定对被查企业采用定期定额方式核定其被查时段的营业额,并据此补征税款;同时对中介机构以外购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最终,四家房产中介机构共补税近十万元,罚款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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