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榕政〔2014〕3号),决定于6月1日正式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
一、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何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应当保证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内容或不实陈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在个人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卖方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买方涉及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买卖双方具体缴纳何种税费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视每宗房产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什么是存量房评估工作?
存量房评估工作是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而实施的一项征管措施。它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采取科学的房地产估价方法,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准确度,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照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四、为什么要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
目前我市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执行的二手房交易代征税费指导价是2007年10月修订的版本,该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并沿用至今。6年来,福州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7年版的二手房交易指导价与实际成交价格已严重背离。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均明确提出要“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是税务机关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征的一种手段。目前,福建省地税局开发了“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它是运用房地产评估理论与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的一套计算机评估系统。通过该系统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将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有效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五、现阶段我市“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的适用范围及有何特点?
从2014年6月1日起福州市城区范围内先期运用“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的存量房类型仅为个人单元住宅(成套住宅)、储藏间(单独计价)。商业店面(铺)、写字(办公)楼、别墅、车库、车位、自建独立住宅(自建房)等其他类型的存量房待时机成熟后将会逐步推广运用该系统。
为了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及考虑到征管工作的前后衔接,我市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将稳步推进房地产评估技术。今后,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估价分区、标准房价格以及其他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化的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更新,逐步使计税评估价值尽可能接近真实的市场交易价格,确保计税评估价值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六、纳税人对系统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对申报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按照评估价格核定的计税依据有异议的,可自行委托本市范围内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税务机关采信后,将予以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有关规定提请行政救济。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