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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区经适房7月可选房 申请人须符合条件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米以下,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5.15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昨日(5月14日),记者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批转了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此举是为了妥善解决福州市五城区已申请受理尚未审核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
标签:   经适房  选房
  凡是在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17日期间申请福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又未获得核准的福州家庭,此次若符合相关准入条件下,将获得选房资格。

     昨日(5月14日),记者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批转了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此举是为了妥善解决福州市五城区已申请受理尚未审核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

     准入标准主要适用于2011年城区已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鉴于街(镇)初审、公示工作已经结束,不再重复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文件精神,本次着重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米

     通知要求,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房产相关情况以审查时的相关信息为准,而有以下相关情形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核。

     这些情形为: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申请人与配偶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各类住宅或非住宅房产。

     至于申请家庭年收入则以家庭成员2013年全年合计收入为准,经营单位股权、车辆登记情况以审查时的状况为准。其必须符合:申请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申请家庭财产30万元以下(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各类非住宅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条件,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7月底前将组织符合条件者选房

     本意见印发执行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立即会同各街(镇)组织申请家庭签署书面承诺书,各街(镇)应同步核对申请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异导致家庭成员变化的,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时须一并提交相应的证件)确定家庭成员名单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因故无法如期到场签署的,可书面委托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代为签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截至2014年5月30日18:00未签署书面承诺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在经过各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将于6月20日上报至福州市房管局。

     而福州市物价局、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东山新苑”、“联建新苑”存量(含在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测算并报福州市政府审定。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联建新苑”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工作。

     福州市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则在2014年7月底前组织选房,并提前公布房源地点、数量、户型、价格及选房安排等各相关信息,通知选房家庭准时参加选房。选房家庭按公开抽取的顺序号依序入场选房,一代型家庭选购45㎡户型,二代型家庭选购60㎡户型。鉴于存在45㎡户型房源较多,而60㎡户型房源较少的情况,60㎡户型房源选购完毕后,剩余的二代型家庭可选购45㎡户型房源。最终如有少数家庭无房可选的,引导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有余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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