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妥善解决我市五城区已申请受理、尚未审核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我市本月启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审核复查工作,对象为2012年10月17日福州市暂停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前提出申请,经五城区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并已报送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目前尚未核准保障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至5月30日18:00未签署书面承诺书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审核标准:须符合住房、收入、财产准入条件
准入标准主要适用于2011年城区已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住房准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核:
1.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
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与配偶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5.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
6.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各类住宅或非住宅房产。
申请家庭房产相关情况将以审查时的相关信息为准。
申请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申请家庭财产30万元以下(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各类非住宅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条件,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申请家庭年收入以家庭成员2013年全年合计收入为准,经营单位股权、车辆登记情况以审查时的状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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