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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买二手房 付款才得知要承担20%的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4.23来源:重庆时报

导语:二手房买卖时,一般约定卖方的净得价,房产交易中所涉及的税费由买方承担。曹女士看中的这套二手房有点特殊。合同也签了,等到付款时,卖方却告知她,自己房子是赠予所得,交易时需要交纳总价20%的税。曹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标签:   二手房  付款  承担
  二手房买卖时,一般约定卖方的净得价,房产交易中所涉及的税费由买方承担。曹女士看中的这套二手房有点特殊。合同也签了,等到付款时,卖方却告知她,自己房子是赠予所得,交易时需要交纳总价20%的税。曹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21日,南岸法院一审判决曹女士胜诉,并由卖方承担2.5万元违约责任。
  
  赠予所得房产交易
  
  须缴纳成交价20%的税费
  
  去年2月,曹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在经开区白鹤路看中一套二手房,房子建筑面积97.05平方米,总价63.58万元。
  
  在中介安排下,曹女士和房东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当天,由曹女士支付2万元定金,2月21日支付13.58万元,产权过户登记当天支付10万元,余款38万元,由按揭银行支付给房东。
  
  合同签订当天,曹女士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等到2月21日,曹女士按约支付第二笔款项时,房东却提出,自己出售的房屋是赠予所得,要求曹女士承担一部分赠予过户的费用。
  
  根据规定,赠予房产进行交易的,需要缴纳房子总价20%的费用,这笔费用总计12.716万,无论自己承担多大一部分,曹女士都觉得不合理,“房东在合同里早就承诺,房屋没有赠予和继承。”
  
  随后,曹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南岸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回2万元定金,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按房屋成交价的15%支付违约金共计95370元。
  
  法院判决卖方违约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时,王先生则辩称,双方约定2月21日由买方支付13.58万,但曹女士没有支付,构成违约,而且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驳回曹女士的全部诉求请求。
  
  经过审理后,法院查明,被告王先生的房屋,是在2006年从他人那里购买所得,当时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以赠予的方式过户。庭审中,王先生称,之所以办成赠予过户,也是为了减免税费。
  
  庭审法官认为,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如果是赠予和继承,由甲方也就是王先生自行承担相应税费或是与中介三方协商互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协商不成,也由卖方承担相应税费,并不是被告王先生所说的,如果是赠予所得,就不承担责任。”
  
  也正是因为如此,房主王先生已经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合同成交价的15%也就是95370元,庭审法官认为,曹女士只向王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没有支付其他购房款,加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多少,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法院要进行相应调整,酌情按2.5万元计算。”
  
  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王先生退回曹女士支付的2万元定金,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由王先生支付对方违约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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