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区管委会办公室获悉,日前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
据了解,此次开展海运业务试点,即特许台湾航运企业在平潭设立独资或控股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台海上运输、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及船舶管理业务,所属船舶在大陆登记并悬挂五星红旗。对从事上述业务的台湾合资航运企业,其台商出资比例不低于51%,且最大股东为台资股东。
平潭航运业相关人士说,此举将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对台交流合作中的独特优势,促进两岸经济融合,特别对两岸航运企业的交流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同时对培育两岸往来的主通道方面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运业务试点的批复》,此项政策自《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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