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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规:新建小区需配建不低于10%公租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4.03来源:新华网 作者: 郭圻

导语:福州市政府近期出台《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将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
标签:   新建小区  公租房

  福州市政府近期出台《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将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配建三种户型,公摊面积不超过20%。

  根据规定,配建的公租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并应优先保证建设。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户型为45、55、65平方米三种类型,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

  《意见》指出,公租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开发商不得用于抵押。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租房方案,并送相关部门确认备案。且公租房部分不能列入土地抵押登记或在建工程抵押范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房源对接,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留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房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意见》也配套相关保障实施措施,即规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时竣工交付,并完成水、电、煤气管网、有线电视、电信以及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未依约定配建或配建不符合标准的,总体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将被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审核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其他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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