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或可转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3.29来源:网易北京晨报

导语:承租人、承购人应当腾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等。
标签:   保障性住房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28日向社会征集意见。意见稿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信息,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承购人应当腾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等。
 
  在退出机制上,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规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转让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取得完全产权。
 
  意见稿明确,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
海西房产网官方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关注“海西房产网”,获取楼市新闻资讯。
地产要闻,一手掌握!更多关注@海西房产网官方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3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