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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乡规划条例初审 擅改功能不得办房屋登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4.02.27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李白蕾

导语:《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26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草案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标签:   城乡  规划  房屋登记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26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草案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草案明确,城市、镇规划区内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历史文化街区、火车站、机场等重点地块,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告设置等专项规划,原则上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作为重点内容。

  草案还针对公众关心的地下空间开发和加装电梯等作了规定。地下空间开发也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表工程一并开发的,应与地表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分层开发的,分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于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加装电梯等简易工程项目,只需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筑工程简易项目审批意见即可。

  草案还对上位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结合福州实际作了规定。如对违法建筑或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明确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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