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日前,《法制日报》报道称,丈夫擅自出售房屋并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妻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过户,不想吃哑巴亏的买房人则将这对小夫妻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因妻子李某未在协议上签字,且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愿出售房屋,法院认定该房产转让协议不成立。
调查二手房交易频遇“夫妻共有”纠纷
据了解,邵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6月,邵某将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中介登记出售。很快,周某看中了该房屋,并通过中介联系上邵某。两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邵某在协议中甲方一栏代其妻子签了名。周某现场交付了两万元定金。
定金付了,中介费也交了,但邵某却迟迟未履行房产转让协议,而且邵某的妻子提出卖房系其丈夫的意思,自己没有同意,现在房子不卖了。经多次协商未果,周某将邵某夫妻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房产转让协议载明甲方为邵某和李某,故李某也是合同当事人之一,但李某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且其明确表示过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该房产转让协议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邵某返还周某购房定金两万元。
周先生的经历并不是个别事件,随后记者从福州多家法院了解到,二手房交易频遇“夫妻共有”纠纷,导致这类纠纷的原因多半是夫妻要离婚了,一方悄悄处理房产。也有一些业主在卖房后见价格上涨想反悔,但又想不出借口,于是使出“夫妻共有”的“杀手锏”。
记者走访市场还了解到,在实际交易中,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名字,不少买房人是意识不到应关注该房产的“夫妻共有”问题的,房产中介也不会过问业主挂出来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有。
律师家事代理应区分日常和非日常生活
对此,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
彬律师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家事代理纠纷。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该案中,丈夫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范畴,应当认定无权处分,协议无效。但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出售行为系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且其是善意购买人,则夫妻一方的出售行为构成表现代理,该售房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卓律师建议买房人,为避免交易风险,看中房子后最好先确认房子的权属状态,并针对“夫妻共有”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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