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中央对地方问责是必需的
去年3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求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当时各地制定的房价调控目标,大多要求“房价不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涨幅”。如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近半数城市房价调控目标未完成,那么将如何进行问责?
实际上,去年年初的《通知》对如何问责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不过房价调控这么多年,往往很难将问责落到实处。不少分析人士指出,房地产作为支柱行业的地位,决定了问责制落实的难度,“如何问责,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等都会遭遇“软执行”。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李宇嘉认为,为维护信息披露的统一性和政策公信力,控制房价的民生工程属性,中央政府对地方问责是必需的。不过在问责地方政府的同时,也要倾听地方的声音。毕竟管理房地产的大量工作主要在地方,为激励地方政府主动去控制房价,还需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政府职能实现的手段、中央和地方公共财政职能划分、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等方面入手。
问责外,如何在新的一年对房价进行调控也值得关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财政税收和金融体制改革。虽未明确提及房地产“调控”,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放松调控或退出调控,而是从改革方面,着眼于以市场为主的调控机制,依靠市场化力量逐步剥离依附在土地、金融及企业或个人上的过多利益诉求。因此,合理分配土地和金融等方面的利益,成为房地产调控能否一针见血,起到实质长效作用的根本。
可以预见的是,在中央房地产调控思路转向以保障房和住房供应体系为主的新形势下,2014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将是“高位震荡、逐步降温”的态势。而这更加紧迫地要求市场化措施出马,规范土地价格、融资成本及投机炒作,只有这样才能摁住地价、稳住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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