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接到市民龚先生来电,称由于自己未按合同履约造成违约,但中介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尽到提醒义务,违约金应该由中介和自己一同承担。对此,律师表示,中介虽应负有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仍在卖家一方。
据龚先生介绍,去年年底,他通过泛联房产中介卖掉位于仓山区首山路的一套房子,当时买卖双方和中介签定合同,按规定龚先生在收取除交接保证金外的售房款当日起30天内将房产内的全部户口迁出。今年4月份是规定的时限,但龚先生一时忙着未能把户口及时迁出,到了今年10月份,龚先生才把户口迁出。
龚先生说,当时有一部分尾款压着,需等户口迁出后再支付给他。但当他要求支付尾款时,买方提出龚先生违约,需要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当时合同约定超过规定期限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据此计算违约金需要支付5000元。
龚先生表示,自己未按合同约定的确违约,不过合同当时也有规定,自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超过10日,中介应即时向违约方发出挂号信促其履约。期间中介未能按合同规定通过挂号信提醒。因而他认为中介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与其一起承担这笔违约金,但中介不配合。
记者联系了泛联房产中介的郭经理,她表示,虽然没有寄挂号信给卖家,但期间有打了几个电话通知,中介没有违约因而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解释道,民事合同出现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中介虽有打电话提醒,但未按合同规定寄送挂号信通知,因而仍有一定的服务瑕疵。中介也应负有一点责任,不过主要责任仍在卖方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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