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按补贴系数如下:
低保收入线以下,按照85%发放租金补贴;
低保至低保线×3倍之间,按照50%至85%发放租金补贴。
保线×3倍至中等收入的80%之间,按照50%至15%发放租金补贴;
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定期对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发放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收入有变 调整租金补贴
意见规定要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档次,直至不再补贴,实现柔性退出。
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严格实行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对其中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给予一定的补贴;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住房保障部门汇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使用情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维修养护。
房源申请审核及
补贴发放全公开
意见规定要做好房源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标准及补贴发放的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本地区的并轨运行工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全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范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系统总结并轨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并轨工作取得实效。并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各地应加强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宣传,为并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做好房源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标准及补贴发放的信息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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