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某单位出租房产合同约定租期两年,每月租金18000元,前3个月免收租金,第四个月起收取租金。2013年出租方从收取租金日期到房产部门开票缴纳了出租收入房产税,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比对该纳税人房产税税源登记情况发现疑点,经核实要求其补申报前3个月房产税。该单位认为出租房产是根据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既然是免收租金房产税应纳税额是零,单位为何还要补缴?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在免收租金期间,出租单位应该按照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方式正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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