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需要转正吗?我认为无需转正,只需“正名”。
正名了的小产权房,应该叫“新型产权房”,正名了的“小产权房市场体系”,应该称作“新型产权市场体系”。现在人们呼吁小产权房应该转正,这是一种混沌的呼声。殊不知,我们的土地所有制度本身就是“两极制”,即一极为国有土地,是第一位的强势并系统“极”;另一极为集体土地,是基础性的不完善的欠系统之“极”。从土地用途角度讲,土地又分为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农业用地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土地开发的“红线”;非农用地是社会发展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平台。不管是从土地所有制还是从土地用途角度讲,我国的国土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两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如何“联姻”的问题,期望一夜之间小产权就能转正是不对的,“两块地”不能分大小,只是发育不同,尚不具备联姻的条件。因此,不是转正问题,是等待升级正名问题。“两块地”各自成体系不科学的,联姻是必然,互联互通是趋势。首先从集体土地发育或正在成熟起来的小产权房市场开始,让“两块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从制度上为合理合法合规的小产权房正名。
如今小产权房的争论,在于是以土地所有制度为出发点,还是以土地用途为出发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如果小产权房符合集体范围内农民的意愿和利益,经过村民委员会或乡政府机构、县政府机构批准就是合理的,这是集体土地利用的第一个条件;其二,经过乡村规划的“小产权房”建设包括住宅、厂房、经营用房、公益用房,也是合法的。第三,不突破农耕用地的红线,符合历史形成的宅基地、自然村的房产,始终是自然而然的产权房。小产权房本身没产权问题,问题在于多余的或需要转让的房产能不能获得与国有土地上的合法产权房一样待遇,这是小产权问题的问题。
治理小产权房需要把鱼目混珠的小产产权房厘清,合理合法合规的小产权房本来就有产权,只是应该正名,哪来转正之理。如果从土地所有制,土地用途两个角度综合考虑,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由此可见,小产权房的供需市场的“小气候”不应该是商品房供需体系和保障性住房供需体系之外的“私生子”,合理合法合规的小产权房是应该能上户口的“好孩子”。
小产权房已经生出来了,再也不能成为“野孩子”,正在孕育的及早做流产手术,或保胎手术,不能让她畸形发展。发育好的小产权房市场可以让她洗洗脸、整整容、照照镜子,及早正名,早日由“闺房”成正规房。
对合理合法合规的小产权房来说,正名比转正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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