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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杭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划定 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3.12.03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朱毓松 吕路阳 池远

导语:《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市将对街区内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进行登记造册、测绘、摄影、摄像等,完成建档保存工作,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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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区内实物遗存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市将对街区内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进行登记造册、测绘、摄影、摄像等,完成建档保存工作,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这是记者2日从市政府获悉的。

  上下杭保护范围确定

  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街区)的规划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四至为:西到白马路,南至苍霞新城、合春弄、三捷河、中平路,东到三通路,北到学军路,面积31.73公顷。

  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北至福州四中、天胜花园,南至中平花园、洲边小学,西至白马路、隆平路,东至高顶路、三通路,面积23.54公顷。

  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北至延平路、学军路,东至中亭街西侧三通路,南到中平花园北侧、中平路,西至隆平路、白马南路,面积8.19公顷。

  历史实物遗存不得擅自拆除 

  《办法》规定,街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物质文化遗产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街巷结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传统商铺、会馆、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门、窗、户、扇、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木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石构件,以及泥(灰)塑、彩绘等;古河湖水系、古桥、古井、古碑刻和古树名木等;其他需要保护的物质文化遗产。

  文物部门将对街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收集、建档、公布和展示宣传等工作,抢救和保护街区内民间特色传统商业习俗信仰、传统工艺美术、民间舞蹈、民间歌谣,以及福州民俗、礼仪、节庆等反映福州历史的民间传统文化。

  我市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鼓励居民将古家具等可移动文物和街区名人的字画、书籍等捐赠或优先出售给文物部门。

  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 

  根据《办法》,今后街区历史建筑内的违章建设将被禁止。在《办法》公布前擅自建设的与历史建筑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将由台江区政府组织限期整改、拆除。

  今后,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筑的外立面装修装饰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同时,市名城街区管委会将会同台江区政府及文物、城乡规划等部门,对街区内的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进行登记造册、测绘、摄影、摄像等,完成建档保存工作,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配合、阻扰有关部门对历史建筑及其构件进行登记的,由市名城街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街区内住户实施搬迁过程中,公安部门和市名城街区管委会将加强对搬迁区域的巡查,防止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等被盗。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与市名城街区管委会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历史建筑的保养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

  对于举报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文物(包括具有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构件和历史建筑材料)的有功人员,我市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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